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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少勇与被执行人陈靖萌、孟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勇,陈靖萌,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靖萌,男,汉族。被执行人孟阳,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少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靖萌、孟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少勇与被执行人陈靖萌、孟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11231.7元。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