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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连书江、连振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书江,连振安,张永军,张成凯,连振和,连书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553号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658号612室。法定代表人薛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书江,农民。被告连振安,农民。被告张永军,农民。被告张成凯,农民。被告连振和,农民。被告连书会,农民。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书江等6人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广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书江等6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连书江通过原告线下的开开贷网站,向多名投资人借款,出具了《借款承诺书》,经被告确认生成了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并提供了连振安等人为担保人,被告同意遵守原告网站的服务协议、收费规则、借款协议等,并取得相应款项。截至2015年1月17日,借款已逾期133天,尚欠本金及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费、催收费用等,并因欠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网站发布的《投资确认协议书》和被告签订的《借款承诺书》,自逾期30日起,投资人对被告的债权已依法转移至原告,且原告已通过网站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告知被告。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间借款合同成立,原告网站上登载的文件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依约应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费、催收费用等。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1443.49元、利息5250元,合计36693.4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0.63‰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连书江、连振安、张永军、张成凯、连振和、连书会未答辩与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连书江开通网站,网站用户名为:LSJ126,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申请通过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开开贷网站(www.kaikaidai.com)向网友借款,本人在开开贷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LSJ126。现本人郑重向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开贷网站及出借资金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开开贷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归责、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告知书),本人愿意完全遵守上述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人自愿申请通过开开贷网站借款,保证按照开开贷网站的收费规则及其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三、本人通过开开贷网站进行的所有借款行为均是本人自愿行为,保证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四、本人承诺,本人向开开贷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均为真实有效。本人已仔细阅读《信息网注册须知》及相关服务协议和网络规范,并同意将自己本次借款信息公布于信网作为本人的信用记录,以便日后查询使用。五、本人承诺如果逾期还款,将自愿承担逾期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20元,不满20元的按照20元计算),并自愿另外支付逾期金额的6‰/日作为罚息。六、本人逾期超过30日未归还借款时,本人同意由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垫付标准(见附件)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该笔债权全部转移给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开贷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是本人已收到债权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本人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人:连书江。”原告通过网站向被告发布了告知书,内容为:借款者借款之前,必须扫描上传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信用报告等有足够能力还款的证明,有效证明越多,相应的借款额度也会适当提高。普通会员可申请成为VIP会员,VIP会员费180元/年。在借款成功以后再扣除VIP会员费,借款不成功不收费。借款者逾期30日未归还投资人借款时,借款人同意由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垫付标准(见附件)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该笔贷款全部转移给青岛开开贷商务有限公司,开开贷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是借款者已收到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开开贷为维持平台的有效运行对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小比例的费用,收费规则:对于借入者每笔提现费用收取5元,单笔最高提现额为5万元,账户管理费为每月0.6%,网站服务费按照借款期限平均到每个月的还款中。逾期费用为逾期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20元,不满20元的,按20元计算。VIP会员信息费用为180元/年。借入者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得知上述信息,但并不要求本人签名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21%,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还款方式按月还款,等本等息。被告连振安、张永军、张成凯、连振和、连书会等人担保,并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2013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96805元(其余的3195元为被告应当承担的费用,已被扣除)。截止2015年1月17日,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556.47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8248.53元及利息等未有清偿。由于被告连书江逾期未还,原告代被告连书江偿还了投资者的全部借款。2014年12月4日,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借款人:连书江):鉴于借款人连书江(用户名:LSJ126)逾期未还款,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按网站公布之坏账处理归责向出借方垫付该笔借款,并取得该笔借款的债权。特此公告。请连书江于公告后主动与公司催办催款办联系还款事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陈述;2、借款承诺书及收取服务费规则各一份;3、告知书一份;4、对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小比例的费用收费规则一份;5、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资金结算账单三份;6、担保人连振安等人担保书、担保函各一份;7、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来源明细一份;8、原告开开贷公司垫付款明细、债权转让公告各一份。本院认为,被告连书江向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开开贷网站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连振安等人担保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有借款承诺书、告知书、资金结算账单与保证人出具担保函、担保书等相关证据为证明,足以认定。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为96805元,故应按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利息。扣除已偿还的外,剩余借款本金28248.53元及利息等应继续清偿。被告连振安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已按照约定代其偿还,其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属有效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利率,原告要求以逾期借款本息为基数,每日按照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0.6‰计算利息的主张,超出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48.5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3月27日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连振安、张永军、张成凯、连振和、连书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由被告负担552元,由原告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