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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洪涛申请执行徐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涛,徐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涛,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秦屯村139号。被执行人徐高波,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人民路99号。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徐高波自愿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洪涛工资7300元。但被执行人徐高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洪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高波及其妻子周建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高波及其妻子周建红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