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牟汉平与邱林法、陈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汉平,邱林法,陈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91号原告:牟汉平。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邱林法。被告:陈回林。原告牟汉平诉被告邱林法、陈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铭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友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林法、陈回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林法、陈回林系夫妻。被告邱林法、陈回林因缺资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由被告邱林法、陈回林亲笔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邱林法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以证明已收到原告所借的250000元款项。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林法、陈回林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林法、陈回林因缺资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邱林法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回林的户籍证明,借条,收条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林法、陈回林欠原告牟汉平借款,有借据为凭,故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邱林法、陈回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林法、陈回林应偿付原告牟汉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被告邱林法、陈回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藤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