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邢昌龙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昌龙,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97号原告:邢昌龙,男,1954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苗福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昌龙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昌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邢昌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