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鲜旭与渠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旭,渠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渠行初字第22号原告鲜旭,男,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被告渠县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旭诉被告渠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审批一案中,因原告鲜旭申请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免交规定未获批准,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吴洪英审判员 张再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