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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普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73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新营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开发区齐王路以北、扬州路北段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建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均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评估,本案须以审计和评估结果作为裁判依据,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曰明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