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修朴与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朴,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离行初字第58号原告刘修朴。身份证号:142331193806220510.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委托代理人张志辉,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吕梁分所律师。原告刘修朴因诉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修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永锋代理审判员 冯坚斌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丁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