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李海富、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李海富,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卫东与被执行人李海富、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西证执字第2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卫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70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卫东以被执行人李海富自愿以资抵债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