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郭泽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优帛品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优帛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29-2号原告:郭泽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寻召乡姜庄村20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803074518。委托代理人:郭玲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郑白。被告:武汉优帛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谦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泽龙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优帛品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泽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泽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泽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郭泽龙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