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8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新洲中心村29栋203房,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经鉴定,净重1.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还在房间桌上缴获被告人王某带来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净重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认罪,但同时辩解称:其房间查获的1.3克毒品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其检举揭发并协助抓捕了两个贩毒者,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及SIM卡;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检举揭发了刘某及王某某贩卖毒品,随后协助抓获了刘某及王某某,分别缴获毒品30.11克、6.48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吸食毒品,以贩养吸,在其房间内查获的毒品数量依法应当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关于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量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检举揭发两起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抓捕,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曾有赌博罪的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及SIM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候媛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