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46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崇州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飏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代理审判员 程哲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