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伍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军,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乐美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集协的一般授权代理人李向兰,被告梦乐美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通过与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取得了《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BABABA》、《爱拼才会赢》、《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10部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并有权在上述权利遭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梦乐美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版权使用费,即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上述10部M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梦乐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音集协的放映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梦乐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BABABA》、《爱拼才会赢》、《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10部音乐电视作品;梦乐美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0.38元。被告梦乐美公司辩称,对音集协享有涉案10部作品的放映权无异议。认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播放了上述涉案10部MV音乐电视作品,但认为涉案10部MV音乐电视作品系梦乐美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不知道侵害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对音集协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100.38元无异议,认为10000元经济损失赔偿过高。经审理查明,音集协系依法成立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音集协(甲方)于2012年3月6日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独家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MV作品专辑共20张光盘,涉案10部MV作品收录其中。该专辑光盘内圈刻有唱片标示(ifpi码),外包装上载明出版人、国际标准书号(ISBN)等信息,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版权声明。该专辑内页载明:涉案10部MV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1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燕及工作人员数名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陆若愚,工作人员姜君、代莹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东路龙湖北城天街9号2楼——“梦乐美纯K”230号包间。经公证员检查,用于取证的摄像机、存储卡均为空白。赵燕在该包间安置的点歌器上点歌,先后播放了涉案10部MV作品。播放过程被摄像,消费后从该店取得《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银行POS单一张、梦乐美纯K消费账单一张。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刻录光盘1张,并出具了(2014)川国公证字第5304号公证书。庭审过程中,本院分别对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及(2014)川国公证字第5304号公证书所附的刻录光盘进行了播放。《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中,涉案10部MV作品由歌曲及一系列连续的画面组成,画面的内容、风格、氛围与音乐和歌词相契合,形成统一的整体。公证书所附刻录光盘记载的梦乐美公司播放的涉案MV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MV作品在歌曲和画面构成上一致。梦乐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2014年3月20日正式营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有51个包间。另查明,音集协为维权支出公证费、交通费、消费费用等共计10100.38元,在本案中主张100.38元。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2014)川国公证字第530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银行POS单、梦乐美纯K消费账单各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涉案M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0部MV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画面并非是对客观事物、形象和声音的机械录制或对已有作品的简单剪辑,而是通过导演、编剧、演员、灯光师等人员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某种意境、一定寓意的连续画面,画面和歌曲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相互映衬,有机地构成了一个整体。涉案10部MV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内圈刻有唱片标示(ifpi码),外包装上载明出版人、国际标准书号(ISBN)等信息,据此,本院确认该DVD光盘为合法出版物。该专辑内页载明涉案10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10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二、音集协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10部MV作品的放映权的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三、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梦乐美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放映的涉案10部MV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MV作品在歌曲和画面构成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梦乐美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将音集协获得授权的MV作品向不特定公众播放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就涉案10部M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梦乐美公司侵犯了音集协涉案10部M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和梦乐美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梦乐美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BABABA》、《爱拼才会赢》、《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10部MV作品;二、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1元,由被告四川梦乐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峥嵘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