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樊存波诉被告王书田、马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存波,王书田,马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条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樊存波,现住包头市。被告王书田,现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马菊华,现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存波诉被告王书田、马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存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存波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0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9.45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贾 培 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殷格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