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俊杰与米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6号原告江俊杰,男。被告米中情,男。被告米晋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俊杰与被告米中情、米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江俊杰负担。。审判员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