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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俊杰与米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6号原告江俊杰,男。被告米中情,男。被告米晋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俊杰与被告米中情、米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江俊杰负担。。审判员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