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赵淑珍,肖武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赵淑珍,肖武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70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淑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肖武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珍、被告肖武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