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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哲范、赵兰花与文万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哲范,赵兰花,文万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8号原告:赵哲范,住安图县。原告:赵兰花,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万龙,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哲范、赵兰花诉被告文万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哲范、赵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徐春男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