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新跃与李俊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跃,李俊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331号申请人陈新跃。被执行人李俊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新跃与被执行人李俊府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