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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东股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小东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808室。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东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