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传高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71-1号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俊新。委托代理人朱红文。被申请人刘传高。申请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传高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传高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汇美家居广场南20-8-1-1号房屋(产权证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64**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传高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汇美家居广场南20-1-1号(产权证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64**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