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宏英与赵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英,赵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李宏英,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赵泉,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英与被告赵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宏英承担。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