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勇与田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田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73号原告陈勇,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田维军,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田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接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交纳146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