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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方志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方志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琦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冀祥德。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建弢。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卓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志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李  郡人民陪审员 傅 红 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