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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赵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赵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97号原告刘芳。被告赵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赵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晓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退还原告刘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