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赵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赵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97号原告刘芳。被告赵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赵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晓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退还原告刘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