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宪林与牛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宪林,牛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高宪林。委托代理人:李正,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云强。委托代理人:郭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宪林与被告牛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