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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艾洪春、车万玲、艾贻芹与崔显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洪春,车万玲,艾贻芹,崔显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艾洪春,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车万玲,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艾贻芹,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崔显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洪春、车万玲、艾贻芹与被执行人崔显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胶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6918.33元]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03)胶执字第658号。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