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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民医院医生,住小南街育才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南关小学教师,住小南街育才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李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广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