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许玉兰农村承包经营户、许光月农村承包经营户、吴正良农村承包经营户、许光武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许玉兰农村承包经营户,许光月农村承包经营户,吴正良农村承包经营户,许光武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9号原告: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白山镇。代表人:许光来,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圣兵,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白山镇。代表人:许玉兰,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许光月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白山镇。代表人:许光月,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吴正良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白山镇。代表人:吴正良,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许光武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白山镇。代表人:许光武,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许玉兰农村承包经营户、被告许光月农村承包经营户、被告吴正良农村承包经营户、被告许光武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13日,原告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光来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其 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