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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梦真、陈微与耿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胡梦真,男。申请执行人陈微,女。被执行人耿广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梦真、陈微与被执行人耿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