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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黑龙江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45号申请人王联,黑龙江省庆丰农场。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桦川市江川农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康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永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