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舒守珍与邓朝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守珍,邓朝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94-1号原告:舒守珍,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何翔,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朝晖,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朝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舒守珍诉被告邓朝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守珍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朝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舒守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舒守珍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