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莫炜明、冯小凤与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炜明,冯小凤,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莫炜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冯小凤,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任恩。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炜明、冯小凤诉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炜明、冯小凤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炜明、冯小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炜明、冯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炜明、冯小凤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麟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