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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戴丽华、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丽华,刘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戴丽华,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刘海明,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丽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丽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海明暂无履行能力,且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