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西庆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卜功敬买卖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庆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卜功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庆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A栋第3号。被执行人卜功敬。本院在执行广西庆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卜功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庆 兰审 判 员 李海冯天贵代理审判员 李海冯天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季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