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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1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某2(曾用名王琳),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东盐河路19-3号楼1单元101是房产应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1以双方以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1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