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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福金与郭传富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福金,郭传富,郭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陈福金,男,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杰,女,汉族,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郭传富,男,系吉EE1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郭佳龙,系吉EE12**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传富驾驶的吉EE12**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郭传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传富驾驶的吉EE12**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