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俤与被告平潭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岚行初字第21号起诉人陈松俤,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我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起诉人陈松俤不服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起诉人请求撤销平潭县公安局岚公(潭边)行罚决字(2015)00006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岚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现起诉人陈松俤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松俤不服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我院受理后,裁定按撤诉处理,现起诉人陈松俤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松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潮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李小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雅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