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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靳方成与李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方成,李元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857号原告靳方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元帅,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方成诉被告李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方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保全费8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850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