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天录与李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录,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136号申请人王天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江峰,男,汉族。申请人王天录与被执行人李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就(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江峰清付王天录案件款5709元,诉讼费1600元,合计7309元。二、房内大坑由申请人王天录自己填平,李江峰承担填坑费用16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