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尚豫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尚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晓丰。上诉人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尚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