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四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敏泽与吉林省四方坨子农场粮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泽,吉林省四方坨子农场粮食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41号原告:唐敏泽,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吉林省四方坨子农场粮食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范立伟,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泽与被告吉林省四方坨子农场粮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敏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敏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原告唐敏泽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