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李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李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郭朝阳,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被告:李潭,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原告郭朝阳诉被告李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朝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郭朝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郭朝阳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孟祥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