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朱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朱亮。委托代理人:韩杰、XX,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叶晓鹏,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7********,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云雀苑*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亮与被告叶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4元,由朱亮负担。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