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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朱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朱亮。委托代理人:韩杰、XX,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叶晓鹏,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7********,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云雀苑*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亮与被告叶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4元,由朱亮负担。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