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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冉启文、简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进,冉启文,简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45号原告王小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启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简仲珍,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进与被告冉启文、简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进负担。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