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孙立辉、胡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立辉,胡群,徐仙强,胡建群,孙央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俞海克。委托代理人:陈跃、徐晴波。被执行人:孙立辉。被执行人:胡群。被执行人:徐仙强。被执行人:胡建群。被执行人:孙央丽。本院作出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仙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1502室的房地产及车库[房产权证号:20××17,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66**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6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杰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