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郑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英厚,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土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石狮市三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