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林耀冠、陈俊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证420802197304297322。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周建伟人民陪审员黄启璋人民陪审员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