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该单位职工。被告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