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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旭晖,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2、查封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X号的担保房产一套(宜房权证徐舍字第10001XXX**号)。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