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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城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城支行。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4)温江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雷雨